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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 展望未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 | 】  来源:   时间: 2016-03-17  作者:省检察院政治部综合处 李剑伟    

  基层永远是基础,基层院建设是一个长久的课题。河南省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二十年来,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逐步完善、逐步细化的过程。回顾这段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规范理念初步提出时期(1996—2000年) 

  1995年前后,全省基层院发生多起涉枪、涉案事件(全国80多起),一些干警受到处分。在此情况下,河南省检察院意识到抓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先后在宁陵、灵宝召开部分基层院检察长座谈会,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 

  1996年,河南省院总结出三个80%80%的干警在基层,80%的业务在基层,80%的问题在基层),提出了着眼长远发展,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提升全省检察工作水平的工作思路,并以评选五优检察院(班子优、队伍优、业绩优、保障优、形象优)为载体,在全省开展院际评比工作。同时还开展了全省优秀检察长全省优秀检察官的评选活动。 

  1996—1998年,河南省检察系统内部各类问题的发生数量大幅度降低,工作发展势头强劲,12项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高检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派工作组到河南调研总结经验。 

  1998年,高检院在河南召开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在河南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争创五好(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工作业绩好、管理机制好、社会形象好)、两满意(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由于五好的标准低于五优的标准,所以河南省检察机关一直以五优为标准进行创建,2000年河南省院把五优检察院的评选并入五好检察院,与高检院一致起来。 

  200012月,河南省院出台《河南省五好检察院考评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基层院创建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 

  这个阶段主要是争创阶段。由于基层院普遍存在基础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装备落后、检察官断档等问题,所以此阶段主要是抓争创,解决基本素质、基础工作、基本装备问题。但在争创过程中,高检院、省院都意识到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第二阶段:规范化逐步形成时期(2001—2007年) 

  200112月,河南省院出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队伍管理、业务管理、事务管理进行了要求和规范。 

  20027月,河南省院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实施意见》,提出队伍强素质、管理上水平、办案讲成效、整体树形象的要求。同年11月,省院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将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检察业务建设、管理机制建设、检察形象建设作为主要考核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基层院创建的内容。 

  20025月,郑州市二七区院在长期探索的基础上,实行了业务、队伍、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其构建的业务管理体系,使所有的案件均由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分流、移交,这即是现在全国实行的案件管理中心的前身。贾春旺、曹建明检察长都曾到二七区院视察调研。 

  20033月,郑州市二七区院引入ISO 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是全国检察机关两个首批试点单位之一。 

  20035月,河南省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2003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务保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的内容进一步明确。 

  2004年,在青岛全国基层院建设工作会议上,郑州市二七区院介绍了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的经验,得到了高检院的充分肯定和推广。 

  20058月,省院邀请省统计局通过对五项主要指标(当地经济状况、干警人数、办案数量、财政拨款、当地人口数)50余万个数据进行统计后,下发《河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基层院实行ABC三类院分类考评(从2005一直到2009年,2010年以后不再实行)。 

  2007年,河南省委下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决定》,对法、检关于基层人员遴选、办案经费、干警待遇、办案用房等方面给与了政策支持,基层院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7年,安阳市院、郑州市二七区院、安阳市殷都区院、滑县院、南阳市宛城区院5个单位被高检院确定为三位一体管理机制试点单位。 

  2008年,安阳市北关区院、内黄县院、汤阴县院、安阳县院4个单位被高检院确定为规范化管理机制第二批试点单位。 

  这一时期全省各级院都在探索基层院建设的有效途径,郑州市二七区院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安阳部分基层院被高检院确定为规范化试点单位等等,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队伍建设如法警编队管理、检察官遴选招录等工作也在逐步规范。 

  第三阶段:规范化不断深入时期(2008年至今) 

  2008年,省院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基层院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和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工作考评标准,并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操作规范》、《视听技术工作规则》、《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办法》等一批规范性制度。 

  2009年,我省总结出基层院建设十轻十重问题,并出台六项措施,帮助基层院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一是协调解决基层院机构设置、干部职级待遇问题;二是对财政确有困难地方的基层院干警参加省院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费用由省院负担;三是建立基层院奖励制度;四是建立对基层院重大装备项目的资金补助制度;五是加大专项资金补助办案经费的争取力度,改善基层办公办案条件;六是加大力度解决基层在司法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同时,省院与省高级法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就执法问题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 

  20108月,省院下发《河南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河南省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检务保障建设计分细则》,对基层院考评工作进一步细化。 

  2011年,全省评选出10四化建设示范院。同年6月,禹州市院、永城市院被确定为全国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 

  20119月,在第十三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省院系统提出遵循司法规律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要求在司法理念上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在政绩观上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在工作方式上要各自为战向资源整合、检察一体化转变,由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由逐步开放向更加公开、透明转变。 

  这一年,全省163个基层院的1466个内设机构升格为副科或正科级规格,基层院科级干部比例平均达到35%左右,内设机构升格和干部职级待遇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政法经费分类保障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省院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基层院人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全部落实,基层院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两房建设全部达标,二、三级专线网全部开通,分支网络建设稳步推进。 

  2013年以来,除高检院对我省4个基层院进行评估外,省院也组织对20余个基层院进行了评估,深入查摆了基层院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为以后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司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这个阶段是“规范化”不断深入的时期,最主要的体现是“规范”的意识逐步真正在干警思想上得到根植,办案逐步细化规范,内部监督逐步加强。这个阶段也是基层院建设不断深入的时期,通过省院党组和主要领导的关注与大力协调,基层建设得到了全面发展全省基层院干警职级待遇、内设机构规格、人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两房建设、办案经费等问题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省院对基层院的六项扶助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基层建设;检察干警作风建设、检察文化建设等也都得到了长足进步。 

  关于抓基层院建设的思考 

  目前,基层院建设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基础条件已经完备,各项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可以说,河南基层检察院建设已经积累了一个较好基础。回顾二十年基层建设的历程,我们有经验,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抓基层院建设的经验:一是意识敏锐,对抓基层的根本性、长远性意义认识早,行动快。二是措施具体,有平台,有抓手。三是不断创新,有生机,有活力,很多做法得到高检院的肯定和推广。 

  二、抓基层院建设存在的不足:一是制定下发的关于基层院建设的制度、规定很多,但这些文件只是一个个的“点”,其系统性、关联性、协调性不够强。二是一些地方对基层建设思路不是太清,措施不够有力,工作时紧时松,没有持续性,往往形成换一任检察长工作就会发生大变化的状况。三是上级院一些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在抓基层建设上没有形成合力,各自为战,缺少协同性。 

  三、抓基层院建设的建议: 

  (一)基层院建设要常抓不懈。基层院建设是涉及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永远在路上。基层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石,其稳固程度决定了检察工作的承载量,司法质量左右着检察工作质量,任何时候都应当把基层院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二)基层院建设要一脉相承。基层院建设不能是运动式、活动式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更迭而“人亡政息”,应当在传承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持之以恒,做到常态化 

  (三)基层院建设要增加新的内涵。要把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基层院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强调规范司法、强调司法公信怎么都不为过。要把提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作为基层院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基层院建设的重要目标。只有基层院普遍做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审慎行使司法权力,才能真正广泛取信于民。 

  (四)基层院建设要向更规范、更精细程度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规范化建设是对基层的必然要求。无论过去的“三位一体”,还是现在的“抽样评估”,都是促进基层院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应坚持推行,并不断创新发展。 

  (五)基层院建设要重视抓关键少数。只有加大各级院领导特别是基层院检察长的责任,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没有基层检察长的真正努力,基层院建设就无法真正深入,不但缺乏应有力度,更谈不上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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