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5月31日,最高检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最高检决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与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最高检已于日前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开展巡回检察的方法措施主要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试点方案规定,可以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