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公民与法
《公民与法》2014年第10期——法律资讯
| | 】  来源: 宣传处   时间: 2014-10-31  作者:    

  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外逃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10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据悉,《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法通报审理网络民事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雇用、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务部: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商务部10月8日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此外,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根据《办法》,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据悉,《办法》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实现异地互认

  为了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尤其要围绕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场所设施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坚持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手段,丰富教育矫正内容,注重社会适应性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发扬钉钉子精神,把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编辑/李晓宁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