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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反贪局关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实行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 | 】  来源:   时间: 2016-07-15  作者:    

  省院反贪局关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实行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2014年26日) 

    

  第一条 【依据】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反贪污贿赂侦查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依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原则】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不妨碍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公开内容】 

  (一)省院立案侦查的厅级以上干部案件,县(市、区)党政正职案件,其他贪污受贿50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0万元以上的处级干部案件,危害民生、侵害民利典型案件的涉嫌罪名、办理进展和结果,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省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处理情况。 

  (三)省院所办贪污贿赂案件的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 

  第四条 【公开形式】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新闻发布会。 

  第五条 【公开程序】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作出逮捕、侦查终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七日内,将需要公开的情况书面提供给综合指导处,由综合指导处统一报局长审定,特别重大案件应当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查同意。上述情况由综合指导处负责每月公开一次。 

  第六条 【不立案、撤案案件公开程序】省院所办并依法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第七条 【责任部门】省院反贪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务公开工作由综合指导处牵头,侦查一处、侦查二处、大要案指挥中心反贪办公室协助。 

  第八条 【解释】本实施细则由省院反贪局负责解释。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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