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执检〔2018〕4号

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维护刑事被执行人
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分院:
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着力监督纠正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按照省院党组部署和高检院2018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安排,省院决定开展“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印发你们,结合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院。
省院联系人:高亚波
联系电话:0371-66788253
内网邮箱:gaoyabo@ha.pro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9日
全省检察机关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着力监督纠正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按照省院党组部署和高检院2018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安排,省院决定开展“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检察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进一步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意识,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针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可能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着力监督纠正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开展羁押期限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两高一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制度的通知》和高检院执检厅《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对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全面排查,切实履行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现、预防、报告、监督职责。
(二)认真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入所权利义务告知、入所谈话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侦查、公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轻刑犯全部进行审查,对于社会危险性已消失、证据已固定的案件,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提高依职权审查案件比例。
(三)认真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认真落实“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试点指导意见》,积极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当事人反映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案件以及命案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对发现的刑讯逼供问题及时移送侦监、公诉部门并监督办案部门依法排除。
(四)进一步规范减刑监督。充分发挥驻狱检察室职能,认真履行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职责,对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全程同步监督,切实防止“该减未减,不该减的减”情况发生。
(五)提高假释适用比例。按照中央政法委有关要求,针对我省假释适用量偏低的情况认真进行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对符合假释条件、服刑表现较好、确实认罪悔罪的罪犯依法假释,提高我省假释适用比例。
(六)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重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对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别进行教育矫治,对未成年罪犯的身份、矫治档案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有效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是否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依法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重点监督纠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范围、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保管、鉴定、估价活动以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是否将已执行的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复议、复核是否认真审查;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刑事执行人是否作出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财产刑的裁定。
(八)加强死刑执行临场监督。重点监督死刑的执行场所、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行人员是否对被执行人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后是否及时通知罪犯家属。
(九)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监狱监管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监狱、看守所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中吃回扣、吃伙食回扣、高价售卖日常生活用品、向在押人员摊派物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打骂体罚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卫生条件不合格、超时生产劳动、对患病的在押人员不及时救治、不及时作出保外就医等问题。严防监管场所发生群体性病疫。对在监管场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要第一时间赴现场了解情况、固定证据。对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办。
(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围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被执行人的生活条件是否保障到位等方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加强监督。
(十一)认真落实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重点对强制医疗的治疗、解除方面加强监督,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应当解除强制医疗而不及时提请解除的问题。
(十二)认真受理审查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申诉。对在押人员提出的控告、举报、申诉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及时分流转办。将此类申诉案件作为执检部门发现、纠正冤错案件的抓手,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察活动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底结束,分排查纠正(4月1日至12月15日)和总结验收(12月15日至12月31日)两个阶段进行。排查纠正阶段要认真办理各类案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信息,总结验收阶段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上报专项活动总结。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是高检院《关于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四个维护”的重要方面,对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院执检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察活动的重要性,成立由院领导牵头负责,由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组成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察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2.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向同级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专项检察活动的支持。主动加强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共同研究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3.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报送信息。各级院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及时向上级院报送专项检察活动的动态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相关情况。同时,在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既积极开展监督,又防止唯数量论,切实做到监督数量与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指定专人负责案卡填录、数据统计、工作信息和总结的报送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