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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来源:   时间: 2018-03-21  作者:王晓景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执检〔20185

 

 


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深化财产刑执行

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分院: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按照省院党组部署和高检院2018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安排,省院决定开展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印发你们,结合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院。

省院联系人:王晓景

联系电话:0371-66788255

内网邮箱:wangxiaojing@ha.pro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319

 

 

 

 

 

 

全省检察机关深化财产刑执行

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持续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开展,按照省院党组部署和高检院2018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安排,省院决定开展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维护刑事判决裁定的严肃性,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推动刑事执行工作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和2017回头看活动基础上,继续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判处财产刑金额较大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查漏补缺,强化监督,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三、阶段安排和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从201841开始,至20181231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核查摸底和监督纠正阶段(2018411130

1继续核查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底数。2016-2017年开展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及其回头看活动,对2013112016630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掌握了财产刑案件和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基本底数。本次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在之前专项检察活动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专项检察中摸底不够清楚、掌握情况不全的财产刑执行案件继续核查,进行查漏补缺,另一方面要对2018年以来新增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核查。

2持续监督纠正发现的问题。按照《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执检〔201652号)的要求,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监督纠正;已经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的,及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特别是注意通过监督纠正涉案数额大、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强化检察监督效果,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实现从全面摸清底数为主向监督办案为主的转变。

3突出关键环节。要针对当前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环节,精准定位,有的放矢开展监督工作。一是突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立案、执行措施、变更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涉案款物处置以及上缴国库等活动的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二是突出对监狱、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量财产刑执行情况等活动的监督,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是突出对刑罚执行阶段当事人反映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款物等活动的监督,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以2017年正式上线运行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为载体,及时从检察机关内部掌握生效的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案件信息,以此为重要依据开展检察监督。要将已经核查摸清的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信息录入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电子化、数据化,夯实工作基础,以信息化促进监督常态化。

5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一是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的内部移送工作机制。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采取录入业务软件、开放端口推送信息、移送法律文书等方式,及时将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二是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审判监督协作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公诉部门。三是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控告申诉协作机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检察监督。

(二)检查验收和建章立制阶段(20181211231

1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分院要切实负起指导、督促职责,统筹各方、扎实推进,对本地区专项检察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可以采取实地验收、交叉检查、分片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本地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情况。省院将适时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条件和程序等工作机制,并就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如何认定确无履行能力等问题统一程序和标准,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工作全面深入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刑罚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新亮点,各级院要对这次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高度重视。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级院要成立由院领导牵头负责,由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组成的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根据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针对案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专项检察活动后尚未整改的问题、五类罪犯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重点跟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全面掌握本地区专项活动的进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下级院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省院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动态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3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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