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免胡保钢等12名同志检察职务的通知
各市、分院,省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胡保钢等24人检察职务的通知》(豫人常任〔2016〕6号),经蔡宁检察长提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
任命胡保钢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新年、张湘衡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刘玉生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康健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高建伟、姜亚萍、时凯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任命邱恺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
决定免去刘玉生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高建伟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桂平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连东为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健民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刘新年的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张湘衡的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赵顺宗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邱恺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