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4年2月26日)
为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试点地方政法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的工作机制。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办理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省略法定程序、降低证据标准、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或者不当延长羁押时间。2、提高效率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依照法定程序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时间,提高案件流转速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3、保障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快速办理而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诉讼权利。
三、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
下列案件一般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累犯的;2、涉案人员超过三人,涉嫌犯罪事实超过三起或者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3、涉外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4、需要进行刑事和解或者民事赔偿部分需要进行调解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6、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或者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以及同案犯在逃或者可能有漏罪漏犯情况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不能及时到案的;8、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9、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下列案件优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1、危险驾驶案件;2、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3、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4、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5、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6、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7、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1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12日内宣判,并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对拟判处缓免刑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快速办理建议书,并在案件卷宗封面加盖“快速办理”印章。
发现案件情况变化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终止快速办理程序并于3日内告知移送机关。
五、办案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办案机关依法指定辩护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快速办理案件指定辩护人的公函后,应当在2日内办好指定手续,并在指定函上注明系快速办理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函后,应当在3日内将接受指定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意见。
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羁押诉讼案件,除被告人在起诉时不能及时到案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当变更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可依法予以变更。
七、办案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衔接配合,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八、有条件的试点地方可以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探索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增强拘役刑及其他短期自由刑的教育矫治作用。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看守所要将已决犯与未决犯分开关押,开展好对犯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省政法有关单位和试点地方政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各试点地方政法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层报省级政法机关备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