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政府
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宝丰县委员会
宝丰县妇女联合会
宝丰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宝检会[2017]1号
关于印发《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工作人员从业限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驻宝各单位:
现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工作人员从业限制实施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工作人员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宝丰县人民政府 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宝丰县委员会
宝丰县妇女联合会 宝丰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工作人员 从业限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监督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爱、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宝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主要包括与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学习、锻练、娱乐等密切接触的相关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卫生保健单位、社会救助机构、娱乐场所等。
在上述行业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工作密切接触的教师、保育员、生活保障人员、保安人员、校车司机、医生、护士等人员(简称未成年接触人员)应当实施从业限制。
第三条【从业限制】未成年接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工作。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行业禁止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规定,如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规定,如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骗儿童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等实际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如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罪等实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有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虐待家庭成员,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未成年工作职责曾经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七)涉嫌上述(二)至(四)项犯罪的未接人员尚在刑事诉讼阶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尚在调查处理阶段的;
(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职业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入职审查确认。
第四条【限制例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之一被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不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第五条【组织机构】由检察机关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工作人员从业限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从业限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负责对与未接人员从业限制资格审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信息库】建立从业资格限制人员信息库,信息内容实行动态管理,由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更新。
第七条【资格审查】招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从业限制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拟录用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查询。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查询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入职人员用人单位。
拟录用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下达从业限制意见,劝其放弃录用选拔。
第八条【从业优先】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取得教育学专业、心理学专业、幼师专业大中专毕业证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优先。
第九条【工作模式】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对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建立档案,并逐一进行摸排筛查。发现存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劝其调离、调岗或辞退。
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用人单位在招录未接人员时未进行入职审查的,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要求其纠正。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人员培训】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单位沟通交流,定期对未接人员进行下列培训: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知识培训;
(二)未成年人认知与心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根据任职需要,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素养、法治宣传教育等培训。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与未成年人接触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相关行政单位、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工作,保证本实施意见正确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7年12 月25 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从业限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